人民法院报记者 马 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立足审判密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妥善审理化解各类服务消费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到一年“3·15”,本期专刊征集全区各级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营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旅游过程中受到损伤如何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刘某购票进入某公园游玩,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租赁骑骑智享公司投放在该景区的单车骑行,下坡时由于刹车失灵单车发生侧翻并致其受伤住院。刘某出院后就赔偿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由骑骑智享公司、某公园、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915元。
【裁判结果】泾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园、骑骑智享公司分别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刘某在使用骑骑智享公司所有的单车期间因刹车失灵车辆侧翻而受伤,该公司应当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某公园应当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骑骑智享公司向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56219元,某公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直接向刘某赔付。案件上诉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正确,根据骑骑智享公司与某公园签订的合作协议,改判骑骑智享公司向刘某赔偿33731元,某公园赔偿22488元,该款项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直接向刘某赔付。
【典型意义】共享单车的出现,既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短途出行问题,又契合了当前低碳出行的政策导向。但随着共享单车投放数量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共享单车的产品质量安全、服务质量以及消费者违规使用等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案系因共享单车在景区投放导致游客身体损伤所引发的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骑骑智享公司作为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某公园作为景区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妥善解决了旅游产业中的消费纠纷问题,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